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女子职业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保持正常的教学、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等专业学校管理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例之一的处分: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视其表现,有进步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进步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必要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不满2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对打架、滋事、侮辱人格造成恶劣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一定课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课时以上者,本学期主要科目视为不合格,作为推迟与下一届同专业重上处理,并记过处分。
(四) 事假达一个月、病假达两个月者,作为推迟与下一届同专业重上处理。
第六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影响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且本学科成绩做为零分处理,经补考合格为止。
第七条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本学年度一律不予参加各种先进评选。
第八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度不再享受各类政策照顾;本学期不能跨入优秀等级行列(学生每学期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最后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做为实习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受到留校察看者及以上处分者,学校原则不再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