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风采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2015-03-2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使学生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把我校学生培养成复合型、实践型人才,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章   测评思想

第二条 根据中职生素质教育的要求,以提高中职生的综合素质和在人才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为目标,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德、智全面发展。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德育即学生日常素质考核分、智育表现测评两项。各项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200分:德育测评分和智育测评分共计2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智育分。  第四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修养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与特长。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结果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合格者不享受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的评比以及实习就业的推荐。

    第五章 测评标准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德育考评细则:基础分60分。以学生德育测评表为准。

2、加减分:(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2分,受市级表彰加3分,受省级表彰加4分,受国家级表彰加5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学生受留校察看、记过、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3~8分。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各级学生干部分别是班委会成员、班长、学生会成员、学生会干部、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主席。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学业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学业考评分+加减分

1、学业考评细则:以成绩单为准。

2、加减分: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2-10分。“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分别加10、9、8分,市级分别加7、6、5分,校级分别加4、3、2分。集体获奖项目的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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