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确定合理,学生书面申请,民主评议和系评定相结合及接受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熟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教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上报工作。认定工作由校资助办公室认定。
(四)每个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基本标准:思想积极上进,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态度端正,生活朴素节俭,群众基础较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比例为本班同学25%左右),其中甲等的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5%,乙等的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8%,丙等的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12%。在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甲等(特殊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失去劳动力、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或亡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乙等(困难):家庭贫困、父母一方残疾、父(母)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情形。
丙等(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10月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提交《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班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
(六)各班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班级审核通过的《淮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张榜公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授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南女子职业学校
二零一三年九月